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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權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為台灣彰

 化地方法院)

2.依台端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所示,其中新臺幣叁佰叁拾貳

 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係屬債權人與第三人尚威電子有限公司間

 之債權債務關係,請具狀釋明得向債務人甲○○請求清償之法

 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該相關文件,請具

 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3.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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