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 權 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美蘭即裕錩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裕錩企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裕錩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究為「陳美蘭」抑或為「施仲茂」?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法定代理人若有變更,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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