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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債權人
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辰懋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之貨款因未有約定利率,其請求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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