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701號
- 債權人
- 台灣永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辰懋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人之貨款因未有約定利率,其請求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