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742號
- 債權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金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紀俊宇即紀文傑、李麗卿之遺產管理人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紀俊宇應於管理紀文傑、李麗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金世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