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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紀幸枝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幸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所示,其支票係璟宏企業社所簽發,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有所變更,請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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