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紀幸枝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幸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所示,其支票係璟宏企業社所簽發,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有所變更,請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