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紀幸枝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幸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所示,其支票係璟宏企業社所簽發,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有所變更,請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