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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 原告
    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紀幸枝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紀幸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 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支票所示,其支票係璟宏企業社所簽發,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甲○○之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債務人有所變更,請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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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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