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152號 債 權 人 正宜工業安全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熾勳 上列債權人正宜工業安全衛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沈憲章即永展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發現債務人沈憲章即永展企業社營業址係設於雲林縣,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債務人永展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乙份及法定代理人沈憲章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明本院是否有管轄權,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