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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本院無從自請求原因事實欄位及

 所提出之證據內容得知債權人之請求權源,請債權人釋明得向

 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為何?

2.請債權人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1,407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以供

 本院審核。

3.請提出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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