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本院無從自請求原因事實欄位及所提出之證據內容得知債權人之請求權源,請債權人釋明得向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為何?2.請債權人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1,407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3.請提出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