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726號
- 債權人
-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本院無從自請求原因事實欄位及
所提出之證據內容得知債權人之請求權源,請債權人釋明得向
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之法律依據為何?
2.請債權人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21,407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以供
本院審核。
3.請提出債務人詠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