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891號
- 債權人
- 源勝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育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址「彰化縣和美鎮○○街9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和美鎮○○路○段317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