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姚雅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與受款人皆非聲請人,請提出其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或證明,以供本院審核。 二、如聲請人為宏霖工業社之負責人,聲請人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更正為姚雅譯即宏霖工業社),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