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應為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欣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甲○○,聲請人應將當事人欄之甲○○列為前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於更正處補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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