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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請人
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未載明本件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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