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未載明本件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