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世錦即錦昌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未載明本件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