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 │股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555號│ ├──┬───────────────┬──────────────┬────┬───┬────┬───┤ │ 編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號 │ │ │ │ │ │ │ ├──┼───────────────┼──────────────┼────┼───┼────┼───┤ │00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 │79ND0000000-0 │ │1 │1000 │ │ │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 │80NX0000000-0 │ │1 │180 │ │ │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 │81NX0000000-0 │ │1 │177 │ │ │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 │82NX0000000-0 │ │1 │251 │ │ │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5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 │83NX0000000-0 │ │1 │192 │ │ │ │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