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不動產之最新三個月地籍謄本正本乙份。 二、請提出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 省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㈠請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卡。 ㈡請提出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