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緣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司、乙○○於民國97年4月15日與聲請人因買賣契約,應給付聲請人價金新臺幣(下同)4,466,881元整,相對人為擔保上開債務之清償,於97年6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466,881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以擔保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司、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業已登記有案。嗣至98年10月31日止,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尚欠本金5,589,472元整,幾經催討不為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對帳單(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9年1月8日及99年1月6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儒雅 │ │1025-2 │建│00 │02 │89.54 │全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