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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請人
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緣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司、乙○○於民國97年4月15日與聲請人因買賣契約,應給付聲請人價金新臺幣(下同)4,466,881元整,相對人為擔保上開債務之清償,於97年6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466,881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以擔保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司、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業已登記有案。嗣至98年10月31日止,債務人巧恬畜產品有限公尚欠本金5,589,472元整,幾經催討不為給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對帳單(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9年1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99年1月8日及99年1月6日送達渠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渠等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二林鎮  │儒雅    │        │1025-2          │建│00  │02  │89.54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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