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鍵元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廣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20,000元,未載到期日,詎於民國98年3月20日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