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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活鑫草本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金活鑫草本科技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各壹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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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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