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475號
- 聲請人
- 中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中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票號:WG0000000)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