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劉政松即威信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劉政松即威信工程行因與相對人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政松即威信工程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狀尾,僅有負責人個人私章、未蓋公司章,請具狀補正威信工程行之公司章,以利本院作業。 二、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與所提出之8張本票總金額不符,請釋明其請求標的金額之請 求依據為何,若無依據,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郡展冷凍空調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卡(正本)乙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相對人公司有解散、廢止、清算或破產等情形,請向相對人公司管轄法院函查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管轄法院函查之文件、相對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以及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人名單。如上開資料內均未約定清算人,請改列全體董事及股東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