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 聲請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162
- 相對人
- 地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1樓
- 統一編號
- 1樓
- 1樓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858號│├──┬───────┬─────────┬───────┬──────────┬────────┬──┤│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 臺 幣) │ │ │ │ │├──┼───────┼─────────┼───────┼──────────┼────────┼──┤│001 │98年5月14日 │200,000元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CH435010 │ │├──┼───────┼─────────┼───────┼──────────┼────────┼──┤│002 │98年5月14日 │200,000元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CH435011 │ │├──┼───────┼─────────┼───────┼──────────┼────────┼──┤│003 │98年5月14日 │200,000元 │98年8月31日 │98年8月31日 │CH435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