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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請人
彰大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界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或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提存法第18 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60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163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196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後,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迄今尚未行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960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47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民事撤回執行聲請狀、催告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經本院准予核發97年度司促字第23031號支付命令,業於98年1月14日送達債務人並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609號假扣押卷宗、97年度司促字第23031 號支付命令卷宗、97年度存字第1847號提存卷宗可稽。是以,聲請人既已於提存後就上開假扣押裁定所保全之全部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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