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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聲請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法定代理人
松村裕文
法定代理人
原田正規
關係人
魏金葉
關係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民國98年8月6日之裁定原本及民國98年8月13日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4月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0月21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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