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財管字第3號
- 聲請人
-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法定代理人
- 松村裕文
- 法定代理人
- 原田正規
- 關係人
- 魏金葉
- 關係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民國98年8月6日之裁定原本及民國98年8月13日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4月2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0月21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