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戊○○原名張麟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庚○○ 代 理 人 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又債務人自陳其與配偶共同經營振晟企業社,從事紙箱加工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元等情,經本 院函詢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債務人所經營之振晟企業社課稅資料,債務人自陳每月平均月3萬元乙節,應非子虛。從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而 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二)次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係以一個月為一期,債務人依其子女成長狀況與家庭開支增減之情形,將更生方案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7,500元;第二階段為第25 期至第60期,因債務人之長子張景凱成年(民國81 年出生),債務人將清償數額提高至每期清償10,500元;第三階段為第61期至第96期,因長女張雅婷成年(85年出生),債務人願再提高清償數額至每期清償13,500元,清償總額達1,044,000元,占債權總額29.56%。是債務人依其家庭狀況,提出三階段之更生方案,亦足徵債務人確有清償其債務之誠意。 (三)末查,系爭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元,又其名 下並無可資變價之動產及不動產(99年2月11日列印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參),且需與配偶共同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張景凱,81年次;張雅婷,85年次;張景浩,94年次),若依行政院98年所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 為計算標準,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於各階段中之還款數額,債務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支配之生活費用,或已低於行政院所公佈之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或與此數額相差無幾【第一階段:30,000-〔9,829+(9,829×3÷2) 〕=5,428;第二階段:30000-〔9,829+(9,829×2÷2 )=1,0342〕;第三階段:30,000-〔9,829+(9,829÷ 2)=15,257〕】,足見債務人及其家人均已撙節開支 ,協助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堪認聲請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院核其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第一階段每期新台幣7,500元;第二階段每期新台幣10,500元;第三 │ │ 階段每期新台幣13,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9.56%。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531,312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044,0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期至 │第25期至│第61期至│ │ │ │ │24期可分│60期可分│96 期可 │ │ │ │ │配之金額│配金額 │分配金額│ │ │ │ │ │ │ │ ├──┼───────┼─────┼────┼────┼────┤ │ 1 │滙誠第二資產 │151488 │322 │450 │579 │ ├──┼───────┼─────┼────┼────┼────┤ │ 2 │台新銀行 │414566 │881 │1233 │1585 │ ├──┼───────┼─────┼────┼────┼────┤ │ 3 │渣打銀行 │700363 │1487 │2083 │2677 │ ├──┼───────┼─────┼────┼────┼────┤ │ 4 │台北富邦 │617419 │1311 │1836 │2360 │ ├──┼───────┼─────┼────┼────┼────┤ │ 5 │國泰世華 │259286 │551 │771 │991 │ ├──┼───────┼─────┼────┼────┼────┤ │ 6 │中國信託 │262403 │557 │780 │1003 │ ├──┼───────┼─────┼────┼────┼────┤ │ 7 │永豐銀行 │200133 │425 │595 │765 │ ├──┼───────┼─────┼────┼────┼────┤ │ 8 │澳商澳盛銀行 │186212 │395 │553 │711 │ ├──┼───────┼─────┼────┼────┼────┤ │ 9 │遠東國際商銀 │530197 │1126 │1576 │2026 │ ├──┼───────┼─────┼────┼────┼────┤ │ 10 │萬榮行銷 │209245 │445 │623 │801 │ ├──┼───────┼─────┼────┼────┼────┤ │總計│ │0000000 │7500 │10500 │13500 │ ├──┴───────┴─────┴────┴────┼────┤ │參、補充說明: │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 │ │ 第二位。 │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 方式。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