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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4號

更生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戊○○原名張麟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庚○○
代理人
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戊○○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陳其與配偶共同經營振晟企業社,從事紙箱加工之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元等情,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查詢債務人所經營之振晟企業社課稅資料,債務人自陳每月平均月3萬元乙節,應非子虛。從而,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二)次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方案),係以一個月為一期,債務人依其子女成長狀況與家庭開支增減之情形,將更生方案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7,500元;第二階段為第25 期至第60期,因債務人之長子張景凱成年(民國81年出生),債務人將清償數額提高至每期清償10,500元;第三階段為第61期至第96期,因長女張雅婷成年(85年出生),債務人願再提高清償數額至每期清償13,500元,清償總額達1,044,000元,占債權總額29.56%。是債務人依其家庭狀況,提出三階段之更生方案,亦足徵債務人確有清償其債務之誠意。

(三)末查,系爭方案雖未能經債權人同意,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每月平均收入約3萬元,又其名下並無可資變價之動產及不動產(99年2月11日列印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參),且需與配偶共同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張景凱,81年次;張雅婷,85年次;張景浩,94年次),若依行政院98年所公佈之台灣省(不含台北縣)個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9,829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之薪資扣除於各階段中之還款數額,債務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所得支配之生活費用,或已低於行政院所公佈之上開最低生活標準,或與此數額相差無幾【第一階段:30,000-〔9,829+(9,829×3÷2)〕=5,428;第二階段:30000-〔9,829+(9,829×2÷2)=1,0342〕;第三階段:30,000-〔9,829+(9,829÷2)=15,257〕】,足見債務人及其家人均已撙節開支,協助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得以順利履行,堪認聲請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是本院核其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當且可行。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公允,且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第一階段每期新台幣7,500元;第二階段每期新台幣10,500元;第三 │
│  階段每期新台幣13,500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總清償比例:29.56%。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531,312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044,000元。                             │
│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期至 │第25期至│第61期至│
│    │              │          │24期可分│60期可分│96 期可 │
│    │              │          │配之金額│配金額  │分配金額│
│    │              │          │        │        │        │
├──┼───────┼─────┼────┼────┼────┤
│  1 │滙誠第二資產  │151488    │322     │450     │579     │
├──┼───────┼─────┼────┼────┼────┤
│  2 │台新銀行      │414566    │881     │1233    │1585    │
├──┼───────┼─────┼────┼────┼────┤
│  3 │渣打銀行      │700363    │1487    │2083    │2677    │
├──┼───────┼─────┼────┼────┼────┤
│  4 │台北富邦      │617419    │1311    │1836    │2360    │
├──┼───────┼─────┼────┼────┼────┤
│  5 │國泰世華      │259286    │551     │771     │991     │
├──┼───────┼─────┼────┼────┼────┤
│  6 │中國信託      │262403    │557     │780     │1003    │
├──┼───────┼─────┼────┼────┼────┤
│  7 │永豐銀行      │200133    │425     │595     │765     │
├──┼───────┼─────┼────┼────┼────┤
│  8 │澳商澳盛銀行  │186212    │395     │553     │711     │
├──┼───────┼─────┼────┼────┼────┤
│  9 │遠東國際商銀  │530197    │1126    │1576    │2026    │
├──┼───────┼─────┼────┼────┼────┤
│ 10 │萬榮行銷      │209245    │445     │623     │801     │
├──┼───────┼─────┼────┼────┼────┤
│總計│              │0000000   │7500    │10500   │13500   │
├──┴───────┴─────┴────┴────┼────┤
│參、補充說明:                                      │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        │
│    第二位。                                        │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        │
│    方式。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
│    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            │
├──────────────────────────────────┤
│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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