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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
毅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高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銘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10號5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據原告之聲請裁定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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