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卓伯源
- 訴訟代理人
- 何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麗卿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喬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郎
- 訴訟代理人
- 羅豐胤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 被告
-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儀欽
- 訴訟代理人
- 許桂挺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