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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複代理人
賴麗卿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喬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郎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儀欽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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