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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王居福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
被告
和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國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富國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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