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王居福
- 訴訟代理人
- 楊振裕 律師
- 被告
- 和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富國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陳富國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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