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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樺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昱光機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12月17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位於鹿港工業區內之廠房興建工程,工程期間自動工日起180日內完成,工程總價為新台幣(下同)6,768,000元,雙方並於契約第6條約定:本廠房興建工程之付款辦法,區分為「簽約金、基礎完成、主結構完成、女兒牆與浴室完成、烤漆板完成、驗收完成」等六階段,實作實算,被告應按階段照價付款。原告考量合約訂有180日之工程期限,工期相當緊湊,難以停工等候,是以持續施工,依約完成各階段之工程進度。詎被告自始至終缺乏誠意,僅簽約金即拖欠90,000元至今,其餘各階段之工程款,原告曾以書面催討迄今皆未支付,其應支付之項目明細分別如下:「簽約金」尚欠90,000元;「基礎完成」欠款1,690,000元;「主結構完成」欠款1,350,000元;「女兒牆與浴室」欠款1,010,000元;「烤漆板完成」欠款670,000元,共計4,810,000元,爰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報價單、通知函、現場照片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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