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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綺麗美品百貨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甲○○○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中第一項第5行、第二項第14行、第25行關於「泰勝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綺麗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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