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破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2號
- 聲請人
- 綺麗美品百貨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甲○○○
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中第一項第5行、第二項第14行、第25行關於「泰勝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綺麗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