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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吳永梁吳永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複代理人答 丁○○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相 對 人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 兼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複 代 理人 石娟娟律師 複 代 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31號(即98年度重訴字第28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上午09時30分在 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朗讀案由: 到場關係人: 訴訟代理人黃綉鈴律師 到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國華律師 到 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願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扣除相對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1 月30日給付之壹拾萬元後,餘款參佰肆拾萬元,雙方同意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5 月31日前給付予聲請人。如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給付,則由相對人給付。 二、付款方式:由相對人所投保之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 三、聲請人拋棄相對人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就本事件對聲請人所應負賠償責任之其餘請求權。拋棄效力不及於其他對聲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及交關係人閱覽後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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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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