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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請人
利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東朕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度存字第239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45 號假處分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台幣33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3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存字第239 號提存卷宗、98年度裁全字第345 號假處分卷宗、98年度執全字第193 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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