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宏泰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喜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97彰簡字第665號),業據相對人以上開判決聲請法院假執 行(98年度司執字第5914號),請求就存放於聲請人(即上訴人)工廠內之床輪模具(不銹鋼、鋼材型號P20)返還予 相對人,而強制執行在案,因聲請人就上開97年彰簡字第665號判決已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排除強制執行,倘不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必將受難於補償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在本件返還模具等事件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云云。惟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非得請求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之一,此觀之首揭法條規定之內容甚明,是聲請人聲請就上揭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