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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請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41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667,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違反商標法事件,前遵貴院96年度裁全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提存667,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已和解,聲請人並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其中乙○○之存證信函遭退回,丙○○則迄未行使,爰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自承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乙○○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未合法送達,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合返還擔保金之要件,自不能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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