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7號
- 聲請人
-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順發科技電訊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6年度存字第2441號提存事件內之擔保金新台幣(下同)667,000元。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違反商標法事件,前遵貴院96年度裁全字第4680號民事裁定提存667,000元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已和解,聲請人並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其中乙○○之存證信函遭退回,丙○○則迄未行使,爰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自承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乙○○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未合法送達,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合返還擔保金之要件,自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