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
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聯技纖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5年度促字第370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貴院95年度促字第370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既未送達異議人世豐國際有限公司營業處即彰化市○○路438巷5號,亦未送達異議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蔡震宏住所地即彰化市○○街132號,自不生送達效力,即系爭支付命令尚未確定,為此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遭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前曾以上揭事由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以逾20日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異議人仍執前詞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難認為有理由。原裁定認定異議人提出異議逾期,予以駁回,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