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世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聯技纖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5年度促字第370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貴院95年度促字第3708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既未送達異議人世豐國際有限公司營業處即彰化市○○路438巷5號,亦未送達異議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蔡震宏住所地即彰化市○○街132號,自不生送達效力,即系爭支付命令尚未確定,為此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遭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異議人前曾以上揭事由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以逾20日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再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異議人仍執前詞對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難認為有理由。原裁定認定異議人提出異議逾期,予以駁回,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