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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請人
D○○
相對人
m○○
之3號

      n○○

      A○○

      y○○

      F○○

      H○○

      甲乙○

      L○

            34

      Q○○

      B○○

      G○○

            號

      t○○

      u○○

            號

      w○○

            1號

      v○○

      q○

      康水

            之1

      I○○

      K○○

      J○○

      b○○

      a○○

      P○○

      r○○

      i○○

      g○○

      h○○

      j○○

      e○○

      f○○

      O○○

      N○○

      M○○

      k○○

      l○○

      x○○

            樓

      甲壬○

      甲m○

            4號5

      Y○○

      E○○

            3號

      黃○○

      p○○

      甲甲

      s○

      甲U○

      壬○○

      c○○

      o○○

      V○○

      W○○

      X○○

      甲戌○

      甲N○

            2

      甲C

      甲F○

            2

      甲E○

            之4

      甲M○

      S○○

      甲c○

      甲d○

      甲f○

      甲e○

      宙○○○

      甲x○

      甲a

      甲Y

      甲A○

            5號

      陳張

      甲h○

      甲i○

            14號

      甲H

            5號

      甲B○

      甲K○

      甲L○

      甲玄○

            2

      甲宙○

      甲宇○

      甲地○

      丁○○

      丙○○

      乙○○

      戌○○

      甲亥○

      甲○○

      甲G○○

      甲己○

      甲庚

      甲丙

      甲u○

      甲I○

      甲J○

      午○○○

      甲黃○

      甲v○

            3

      申○○

      甲r○

      地○○○

      甲w○

      甲s○

      z○○

            5

      Z○○

      宇○○

      甲未○

      甲酉○

      甲D○

      甲申○

      天○○

      甲戊○

      甲丁○

      甲辛○

      玄○○

      甲t○

      甲y○

      甲R○

      甲Q○

      甲T○

      甲S○

      己○○

      戊○○

            12號

      庚○○

      甲V○

      未○○

           之407

      甲j○

      甲g○

      巳○○

      辰○○

      李榮華

      酉○○○

      甲b○

      甲午○

      甲辰○

      乙乙○

      乙甲○

      甲z○

      甲癸

      d○○○

      C○○

      R○○

      U○○

      T○○

            樓

      卯○○

            13號

      寅○○

            15號

      丑○○

      子○○

            號

      甲天○○

      亥○○○

            4號4

      癸○○

            13號

      辛○○

      甲P○

      甲p○○

      甲k○

      甲o○

            之2

      甲l○

            5樓

      甲n

      甲Z○

      甲O○

      甲丑○

      甲子○

      甲寅○

      甲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四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及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86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三、四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律師費用新台幣(下同)50,000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附表一計算表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原共有人甲X○於民國98年2月9日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相對人甲p○○、甲k○、甲o○、甲l○、甲n、甲Z○繼承,應由其等連帶負擔甲X○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原共有人甲q○於96年1月27日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相對人甲V○、甲j○、甲g○、巳○○、辰○○、李榮華、林蕭素貞、甲b○繼承,應由其等連帶負擔甲q○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原共有人甲W○於95年4月5日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相對人未○○、甲j○、甲g○繼承,應由其等連帶負擔甲W○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原共有人甲巳○於98年5月20日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相對人甲O○、甲丑○、甲子○、甲寅○、甲卯○繼承,應由其等連帶負擔甲W○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甲X○、甲q○、甲W○、甲巳○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書(新台幣,元)┌─────────┬──────────┐│一審裁判費 │ 47,205元 │├─────────┼──────────┤│地政規費 │ 352,475元 │├─────────┼──────────┤│郵票費 │ 51,699元 │├─────────┼──────────┤│估價費 │ 67,000元 │├─────────┼──────────┤│法官旅費 │ 4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及抄│ 1,250元 ││錄費 │ │├─────────┼──────────┤│其他費用(含代申領│ 130,995元 ││戶籍謄本費、土地謄│ ││本費、影印費、寄信│ ││郵資費、閱卷費) │ │├─────────┼──────────┤│合 計│ 651,024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康墻之繼承人:
┌────────────────────────────┐
│甲甲、甲U○、s○、d○○○、Z○○、z○○、C○○、康│
│芳瑜、卯○○、寅○○、丑○○、子○○、甲天○○、亥○○○│
│、癸○○、壬○○、辛○○、己○○、戊○○、庚○○、c○○│
│p○○、o○○、V○○、W○○、X○○、甲P○、U○○、│
│T○○、甲戌○、徐淑卿、甲未○、甲酉○、甲D○、甲申○、│
│甲N○、甲C、甲F○、甲E○、甲M○、S○○、甲j○、蕭│
│淑引、李榮華、未○○、甲V○、巳○○、辰○○、酉○○○、│
│甲b○、甲p○○、甲k○、甲o○、甲l○、甲n、甲Z○、│
│甲c○、甲d○、甲f○、甲e○、宙○○○、甲x○、甲a、│
│甲Y、甲A○、陳張 、甲K○、甲L○、甲玄○、甲宙○、陳│
│秀彥、甲地○、甲h○、甲i○、甲H、甲B○、丁○○、石錦│
│源、乙○○、戌○○、甲○○、甲亥○、甲G○○、甲己○、柳│
│秀拔、甲丁○、甲辛○、甲戊○、甲庚、甲丙、甲s○、甲u○│
│、玄○○、甲R○、甲Q○、甲T○、甲S○、賴美鳳、甲y○│
│、甲午○、甲辰○、乙乙○、乙甲○、甲z○、甲O○、甲丑○│
│、甲子○、甲寅○、甲卯○、甲癸、陳森悟、甲J○、午○○○│
│、甲黃○、甲v○、申○○、甲r○、地○○○、甲w○      │
│                                                        │
└────────────────────────────┘
附表三:彰化縣社頭鄉○○○段421地號土地部分(應分擔全部
訴訟費用額百分之53,即345,0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之金額│
├────────┼────────┼──────┤
│康墻之繼承人-   │28分之1         │    12,323元│
│如附表二所示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s  ○          │56分之1         │     6,161元│
├────────┼────────┼──────┤
│甲乙○          │56分之3         │    18,483元│
├────────┼────────┼──────┤
│y○○          │56分之1         │     6,161元│
├────────┼────────┼──────┤
│F○○          │28分之1         │    12,323元│
├────────┼────────┼──────┤
│H○○          │28分之1         │    12,323元│
├────────┼────────┼──────┤
│甲  甲          │28分之1         │    12,323元│
├────────┼────────┼──────┤
│n○○          │28分之1         │    12,323元│
├────────┼────────┼──────┤
│D○○          │28分之4         │    49,292元│
├────────┼────────┼──────┤
│m○○          │21分之1         │    16,431元│
├────────┼────────┼──────┤
│p○○          │56分之1         │     6,161元│
├────────┼────────┼──────┤
│v○○          │56分之1         │     6,161元│
├────────┼────────┼──────┤
│w○○          │56分之1         │     6,161元│
├────────┼────────┼──────┤
│t○○          │56分之1         │     6,161元│
├────────┼────────┼──────┤
│O○○          │56分之2         │    12,322元│
├────────┼────────┼──────┤
│q  ○          │168分之2        │     4,108元│
├────────┼────────┼──────┤
│康水            │168分之2        │     4,108元│
├────────┼────────┼──────┤
│I○○          │168分之3        │     6,161元│
├────────┼────────┼──────┤
│K○○          │168分之1        │     2,054元│
├────────┼────────┼──────┤
│J○○          │168分之2        │     4,108元│
├────────┼────────┼──────┤
│b○○          │84分之1         │     4,108元│
├────────┼────────┼──────┤
│a○○          │42分之1         │     8,215元│
├────────┼────────┼──────┤
│P○○          │28分之1         │    12,323元│
├────────┼────────┼──────┤
│N○○          │84分之1         │     4,108元│
├────────┼────────┼──────┤
│M○○          │84分之1         │     4,108元│
├────────┼────────┼──────┤
│k○○          │84分之1         │     4,108元│
├────────┼────────┼──────┤
│l○○          │84分之1         │     4,108元│
├────────┼────────┼──────┤
│x○○          │168分之2        │     4,108元│
├────────┼────────┼──────┤
│A○○          │70分之10        │    49,292元│
├────────┼────────┼──────┤
│U○○          │112分之1        │     3,081元│
├────────┼────────┼──────┤
│T○○          │112分之1        │     3,081元│
├────────┼────────┼──────┤
│甲壬○          │21分之1         │    16,431元│
├────────┼────────┼──────┤
│B○○          │28分之1         │    12,323元│
└────────┴────────┴──────┘
附表四:彰化縣社頭鄉○○○段425地號土地部分(應分擔全部
訴訟費用額百分之47,即305,9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應負擔之金額│
├────────┼────────┼──────┤
│康墻之繼承人-   │28分之1         │    10,928元│
│如附表二所示    │(連帶負擔)    │(連帶負擔)│
├────────┼────────┼──────┤
│s  ○          │56分之1         │     5,464元│
├────────┼────────┼──────┤
│G○○          │28分之2         │    21,856元│
├────────┼────────┼──────┤
│甲  甲          │28分之1         │    10,928元│
├────────┼────────┼──────┤
│n○○          │84分之2         │     7,285元│
├────────┼────────┼──────┤
│Q○○          │84分之4         │    14,571元│
├────────┼────────┼──────┤
│D○○          │28分之4         │    43,712元│
├────────┼────────┼──────┤
│A○○          │140分之7        │    15,299元│
├────────┼────────┼──────┤
│p○○          │56分之1         │     5,464元│
├────────┼────────┼──────┤
│L  ○          │70000分之3523   │    15,400元│
├────────┼────────┼──────┤
│u○○          │84分之4         │    14,571元│
├────────┼────────┼──────┤
│q  ○          │168分之2        │     3,643元│
├────────┼────────┼──────┤
│康水            │168分之2        │     3,643元│
├────────┼────────┼──────┤
│I○○          │168分之3        │     5,464元│
├────────┼────────┼──────┤
│K○○          │168分之1        │     1,821元│
├────────┼────────┼──────┤
│J○○          │168分之2        │     3,643元│
├────────┼────────┼──────┤
│m○○(現所有權│21分之1         │    14,571元│
│人E○○、Y○○│                │            │
│,持分各42分之1 │                │            │
│)              │                │            │
├────────┼────────┼──────┤
│b○○          │105分之1        │     2,914元│
├────────┼────────┼──────┤
│a○○          │105分之2        │     5,828元│
├────────┼────────┼──────┤
│r○○     │140分之3        │     6,557元│
├────────┼────────┼──────┤
│i○○          │245分之1        │     1,249元│
├────────┼────────┼──────┤
│g○○          │245分之1        │     1,249元│
├────────┼────────┼──────┤
│h○○          │245分之1        │     1,249元│
├────────┼────────┼──────┤
│j○○          │245分之1        │     1,249元│
├────────┼────────┼──────┤
│e○○          │245分之1        │     1,249元│
├────────┼────────┼──────┤
│f○○          │245分之1        │     1,249元│
├────────┼────────┼──────┤
│甲m○          │245分之1        │     1,249元│
├────────┼────────┼──────┤
│Z○○          │112分之1        │     2,732元│
├────────┼────────┼──────┤
│N○○          │84分之1         │     3,643元│
├────────┼────────┼──────┤
│M○○          │84分之1         │     3,643元│
├────────┼────────┼──────┤
│k○○          │84分之1         │     3,643元│
├────────┼────────┼──────┤
│l○○          │84分之1         │     3,643元│
├────────┼────────┼──────┤
│x○○          │168分之2        │     3,643元│
├────────┼────────┼──────┤
│A○○          │70000分之7477   │    32,683元│
├────────┼────────┼──────┤
│T○○          │112分之1        │     2,732元│
├────────┼────────┼──────┤
│U○○          │112分之1        │     2,732元│
├────────┼────────┼──────┤
│d○○○        │112分之1        │     2,732元│
├────────┼────────┼──────┤
│黃○○          │21分之1         │    14,571元│
├────────┼────────┼──────┤
│B○○          │84分之2         │     7,285元│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