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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9號

聲請人
聖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皇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皇賓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皇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8年度聲字第419 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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