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3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普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九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擔保金新台幣100,000 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後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業已達成和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 8號),且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聲請人乃向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上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返還上開擔保物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96年度存字第1910號提存書、96年度裁全字第3492號民事裁定、民事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及和解筆錄等影本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3903號假扣押事件、96年度存字第1910號提存事件、96年度執全字第161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96年度裁全字第3492號撤銷假扣押事件及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 8號損害賠償事件等卷宗,查核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9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