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合禮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八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柒拾伍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它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台幣752,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8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同意書、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