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原 告 全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848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