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
- 原告
- 全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848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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