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9號原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84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