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 告
-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奎富即元懋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0,000
-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 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24,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