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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3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3號

聲請人
豐源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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