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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98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告
德邑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啟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63,5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4,063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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