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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告
正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6,3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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