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1號
- 原告
- 正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祐丞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36,3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