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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告
迅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9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指陳之「我方損失」之客觀約略價額。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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