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羅培昌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具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第49地號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建號為第28號、第29號、第30號及第31號等4棟建物( 即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和美鎮○○○路7號)之客觀約略價額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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