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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9號

再審原告
世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聯技纖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5,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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