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燁力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鴻鋼鐵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730 元,應徵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