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燁力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鴻鋼鐵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730 元,應徵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