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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黃倩玲

  • 上訴人
    甲○○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乙○○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共同送達代收人:蘇慶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上訴人甲○○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上訴人乙○○30萬元、上訴人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90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甲○○4800元、上訴人乙○○4800元、上訴人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14,7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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