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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訴人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825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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