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825元,應徵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