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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丁○○、乙○○

  • 當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皇杰企業有限公司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皇杰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27日 邀同被告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4月28日起至98年4月28 日止,借款利息按年率6.25%計付,嗣後貴行基準利率調整 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貴行新公告基準利率加年率1.29%計息 ,又被告皇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月27日再邀同被告 乙○○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 期間自96年6月29日起至99年6月29日止,借款利息按年率6.5%計付,嗣後貴行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貴行新公告基準利率加年率1.3%計息,並約定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若有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本金到期日起或利息應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20%計算違約金。詎上開兩筆借款, 被告皇杰企業有限公司自97年12月28日及98年2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皇杰企業有限公司及乙○○均未於言詞辯論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核發支付命令送達時,具狀聲明異議略以:兩造間之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無法遽為給付等語。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二紙及授信約定書三紙為證,被告丙○○雖以書狀辯稱兩造間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然其並未陳明具體實情,其所辯不足採信,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五、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系爭借款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6,345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附表 ┌──┬───────┬───┬─────┬───────┬───────┐ │編號│金額 │利率 │利息起訖日│按前開利率百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新台幣) │年息 │ │之十計算違約金│之二十計算違約│ │ │ │ │ │起訖日 │金起訖日 │ ├──┼───────┼───┼─────┼───────┼───────┤ │ 一 │181,742元 │6.8% │97.12.28 │98.1.29至98.7.│98.7.29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28至清償日止 │日止 │ ├──┼───────┼───┼─────┼───────┼───────┤ │ 二 │1,366,782元 │6.81% │98.2.9 │98.3.10至98.9.│98.9.10至清償 │ │ │ │ │至清償日止│9 │日止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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